一、对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授权放权事项
1.国家出资企业决定所属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转让产权、公开增资事项及相应的资产评估备案(所持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或骨干子企业股权交易事项除外)。
2.国家出资企业决定集团及所属企业重大资产转让事项及相应的资产评估备案。
3.国家出资企业负责所属企业在集团内部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审批及相应的资产评估备案(直接或间接转让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或骨干子企业股权除外)。
4.国家出资企业负责集团及所属企业以非公开协议方式参与其他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审批及相应的资产评估备案(参与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或骨干子企业增资情形的除外)。
5.国家出资企业审批所持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或骨干子企业情况除外)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和股权变动事项。
6.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国有参股非上市企业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事项。
7.国家出资企业审批国有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在集团内部的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
8.国家出资企业审批国有参股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事项。
9.国家出资企业审批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事项。
10.国家出资企业审批未触及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事项。
11.国家出资企业审批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一定比例或数量范围内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事项,同时应符合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要求。
12.国家出资企业审批未导致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事项。
13.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审批集团及所属企业办公用房投资项目。
14.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根据市国资委投资管理规定,自主决定《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
15.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根据市国资委境外投资管理规定,自主决定《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
16.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审批集团内部全资子企业(含代管企业)之间的借款、担保事项。
17.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审批所属企业的清产核资立项、实施方案、中介机构选聘事项。
18.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所属企业动用资本公积核销资本性损失或动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等涉及权益变动的财务事项备案。
19.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决定集团及所属企业账销案存事项。
20.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决定集团及所属企业与借款费用、股份支付、应付债券等相关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21.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备案。
22.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决定集团及其所属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核算资产、按企业会计准则调整以前年度所有者权益或经营成果、单户法人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100万元以上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事项。
23.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接受市级及以上政府监管部门检查涉及财务事项的,不再向市国资委备案。
24.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决定集团及所属企业首次开展高风险业务管理事项。
25.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决定集团及所属企业年金方案。
26.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所属境外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备案。
27.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决定集团及所属企业动用历年工资结余。
28.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决定集团及所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选聘事项(国家出资企业及视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的除外)。
29.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董事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国资委考核导向,对经理层实施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
30.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事项。
31.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决定所属骨干子企业监事会机构设立事项。
32.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决定所属工厂制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事项。
二、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以下简称“两类公司”)的授权事项,由市国资委根据“一企一策”原则,在两类公司授权经营改革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分别对两类公司单独授权。